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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集团市场部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更新于:2016-1-7 阅读:

12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会上传达学习了张德江委员长对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重要批示,强调要贯彻实施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迎接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12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沈跃跃首先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专门对贯彻实施新《大气法》作出的重要批示。张德江强调,要严格落实法律的各项制度要求,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发言中指出,新《大气法》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主线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落实新法各项规定,依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为此,涉及到相关商品的进口环节中,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新的职责。相关进口企业亟需注意,新法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
1、进口、销售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3、违反本法规定,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沈跃跃指出,新修订的《大气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充分认识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新《大气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严格落实政府、企业和社会防治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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