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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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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办法

作者:周美玲 来源:兰州管理中心 更新于:2017-9-23 阅读:

排污申报办法

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申报表》要求,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排污量核定办法

第一步: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二步: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排污费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第二步: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第三步: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排污费核算


第一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第二步: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可予以减免缓缴排污费情况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定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解期限内,不得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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