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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集团业务部 来源:甘肃省建设厅 更新于:2017-3-10 阅读: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人员指标考核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新申请、增项、升级和重新核定等资质业务,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不再提交人员资料。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企业申请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须通过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兰州、嘉峪关、白银、庆阳的属地企业申请省建设厅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试行网上申报,3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企业通过“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申报后,在监管系统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1份,按行政许可权限递交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通过监管系统报送。对申请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由建设部和省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直接报省厅,省厅在网上受理后,企业可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受理凭证,无需到省厅再次核验原件,确需核验原件的省厅将通知相关企业带原件审核。
三、2017年2月28日之前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补录完成(在建工程项目待竣工验收后也可补录),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系统将分批在“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将自动进入工程项目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对社会开放,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2017年3月1日之后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在监管系统上完成工程项目报建流程后,在监管系统里打印生成,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自行入库。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和工程项目报建网上审批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及责任人,落实具体岗位责任,保证录入监管系统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监管系统里上传的各类扫描件必须是原件扫描件,非原件扫描件以及未录入监管系统的工程项目业绩一律不予认定。企业对监管系统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信息填报和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厅也将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上审核的信息进行抽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建筑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全省全面实施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打好基础。各市州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2016年12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二)2017年1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
二、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资质资格的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
门,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文件标准,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见附件)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3〕200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附件: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
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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